申辦說明: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患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
勞資會議代表名冊、勞資會議資方代表改派或勞方代表遞補(補選)名冊,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其勞方代表選舉公告及各屆次會議紀錄免送主管機關備查,惟會議紀錄仍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自行保存。
1、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2、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其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1、勞資會議成立時間(應填第1屆成立日期)。2、屆期一屆為4年(例:105/02/01~109/01/31)。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次屆代表請於本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3、員工人數(應分男女)。4、資方/勞方代表人數應同數
( a.)但事業單位人數3人以下者,3人皆為當然代表。(b.)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15人。(c.)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d.)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1/2以上者,此性別勞方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代表總額1/3。(e.)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5、請自行下載附加檔案之「勞資會議說明手冊」參考。
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此為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所明定。
「勞工名卡」為記載勞工之相關基本資料,以達僱傭關係之專屬性原則;
「工資清冊」為據勞務對價性原則,需詳細記載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工資之項目;
「出勤紀錄」則為雇主核發勞工工資及計算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出勤紀錄不得僅以小時為單位,應實際記載至分鐘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