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服務項目 | 工作天 | 稽徵機關 |
行號名稱預查 | 1天 | 各縣市政府 |
商業登記 | 2天 | 各縣市政府 |
營業登記(請領發票) | 7天 | 各縣市國稅局 |
代辦服務項目 | 工作天 | 稽徵機關 |
公司名稱預查 | 2天 | 經濟部商業司 |
公司登記 | 3天 | 台北市/高雄市/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營業登記(請領發票) | 7天 | 各縣市國稅局 |
應備文件 | 份數 | 應備文件 | 份數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2份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 2份 |
股東身分證影本 | 2份 | 當期房屋稅單影本 | 2份 |
公司銀行出具資本額證明 | 1份 | 提供五個擬設立之行號名稱 | 1份 |
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行號25萬以下免附) | 1份 | ||
房屋權狀正反面影本 (所有權人2人以上者) | 1份 |
如果你是一般獨自經營小規模行業,例如早餐店、小吃店、洗衣店、加盟店或是SOHO族(個人工作室) ,僅期望能符合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對於盈餘分配也不需進一步規劃,則可選擇以行號型態登記。行號的帳務處理較公司簡單,不需要計算未分配盈餘;但日後若要轉讓時,較無彈性
如果你要營業不是一人獨資,或因業務需要應以較具規模之型態與廠商往來,則可選擇以公司的型態登記。公司組織對於盈餘的分配與否可進行規劃,未來亦可以股份的方式將股權轉讓,較具彈性。
民國98年公司法修改後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公司資本應足敷設立登記時直接費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即可辦理設立登記,建議以25萬上為公司資本額較敷實務需要。
項目 | 獨資(行號) | 合夥(行號 | 公司 |
股東責任 |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以出資額為限 |
定義 | 投資者只有一個人,業主獨享營業利益,並承擔損失的風險。 | 二人以上的投資者,共同出資經營,各合夥人分享經營利益,並分擔經營損失。 | 一人或多人以上的投資者,依公司法的規定組織成立的企業個體 |
盈餘分配 | 強制全數分配 | 強制全數分配 | 得保留暫不予分配 |
營業地點與其營業項目是有關的,因為有些地點不可經營某些營業項,所以可以同時提供營業項目及營業地點,方可判斷是否適合。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前,應先行申請『預查公司名稱』,而在『預查公司名稱』時即需正確的營業項目,但並不需營業地址,所以若能同時提供,可縮短承辦案件的時間;若不能同時提供,應先確定營業項目。
公司組織 股東責任有限、股權移轉便利、盈餘分配可規劃、規模較大且方便業務的拓展。
行號組織 股東責任無限、獨資無法變更為公司需辦理註銷、盈餘當年度必須分配無規劃空間、規模較小,業務拓展較有阻礙等等。
加盟方式經營 ( 例如:便商、餐飲等加盟) 僅是購買總公司經營 know-how,所以本身還是要登記公司行號,不過通常僅要登記行號即可。
項 目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人數 | 1人以上 | 自然人2人以上、法人1人以上 |
董事人數 | 1人以上 | 1人以上 |
監察人人數 | 無 | 至少1人 |
公司登記約需14天,費用約10,000元/行號登記約需8天,費用約5,000元。
經濟部有統一頒布營業項目代碼,不過通常你只要將你想經營的業務內容,告訴代辦的事務所,他們即會將你整理完成。
你也可以上經濟部網站查詢『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目錄查詢』。
依親兄弟明算帳的精神訂定「合夥協議書」,明確規定下列條款:
◎ 明訂每個合夥人的投資額,所占股份的比例。
◎ 明訂吸引新合夥人的辦法。
◎ 明訂每個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 明訂退夥的辦法。
◎ 明訂產生盈餘與虧損的分配與負擔方式。
1. 事務成立時間、人員流動率、是否具備相關證照。
2. 是否有定期提供內部教育訓練。
3. 是否定期提供客戶教育訓練。
4. 收費是否公開透明、並開立收據。
5. 訂定委託記帳合約書。
項 目 | |
租金與押金成本 | 評估每月租金與押金成本。 |
人事成本 | 評估創業是否需要用人數。 |
進貨成本 | 評估進貨成本的付款條件。 |
營運設備 | 評估是否需填購機器設備。 |
開辦雜費 | 預估各種開辦雜費,例電腦事務機、辦公用品、辦公桌設備、執照登記費等 |
申請公司或行號名稱皆不可與他人相同,申請登記前需先行預查名稱是否與他人相同。
※ 公司組織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6個月。
例:萬事興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需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 行號獨資預查名稱規定:
需向營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預查申請,核准後保留2個月。
例:萬事興企業社為行號獨資,例設立地點在台北市,則向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商業處申請;例設立地點在高雄市,則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申請,依此類推。
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股東最少1人。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登記,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建議登記25萬以上),股東最少2人;應有至少一位董事、一位監察人,股東人數不足時得以外聘非股東人士擔任。
※ 違反公司法規定,相關法規提醒:
公司法第九條:(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 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第十九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尚有漏稅情事,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之漏稅罰鍰。
※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
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
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第一次請領發票,需負責人持身份證、公司章、負責人章、發票專用章及房屋稅單與房屋租賃合約書,親自至當地國稅局洽稅務管區辦理。
※未辦理營業登記,相關法規提醒【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未依規定辦登記之處罰: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