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 ,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 ,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 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 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 112 年 3 月 10 日止,已有 123 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1 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 51條或第 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
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 2311 3711 分機 2530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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